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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土木技師應考須知

土木技師 - 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營建工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材料力學或結構行為(工程力學)或工程力學、結構學、測量學、土壤力學、工程材料或機械材料或土木材料或建築結構及材料、工程地質、水利工程、運輸工程、鋼筋混凝土工程或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構件行為學、預力混凝土工程或預力混凝土設計或預力混凝土、鋼結構工程或鋼結構設計或鋼結構製圖、基礎工程、橋樑工程或橋樑設計或道路橋樑、道路工程、港灣工程、隧道工程、工程估價或施工及估價、施工機械或施工估價與機械、房屋建造、海岸工程、結構分析、結構設計、工程測量、施工法或土木施工法、營建管理或營建工程管理、大地工程學、工程管理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結構學、測量學、土壤力學、工程材料,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免試資格

減免
種類

考試規則
條次

資 格 條 件

減免
科目數

備 註

部分科目
免試

第7條

技術工作年資
具有第6條附表一類科應考資格第1款或第2款之資格,並曾任該科技術工作,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究所畢業者3年;大學畢業者4年;專科畢業者5年

1科

技師考試應試科目數計6科

任教年資
具有第6條附表一類科應考資格第1款或第2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3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2年以上、教授1年以上,且講授該類科應考資格第2款所列學科至少2科

1科

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該類科技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3科

全部科目
免試

第8條

具有第6條附表一類科應考資格第1款或第2款之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且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3年以上

6科

Q&A

Q: 我目前有意報考結構以及土木技師執照我目前有美國PE結構的執照不知道是否能抵免其中的科目?
A : 您好: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7條第3款規定,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該類科技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得申請該類科部分科目免試。同規則第11條規定,證明第7條第3款之資格,應繳驗外國該類科技師證書、發證時依據之法規抄本及應試時所具學歷、經歷證件。如係該類科技師考試及格者,並應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如僅以學歷取得該類科技師證書者,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二、考選部對於「外國技師證書」之認可標準係以申請人持有外國政府相等類科之技師證書,經提考選部各該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為原則。爰此,您如已取得外國政府核發之相等技師證書,欲申請技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可依前揭規定,繳驗原領外國技師證書、外國政府發證時依據之法規抄本、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暨原報考之學經歷證件等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均須繳驗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提請考選部營建工程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經審議通過者,得准予以部分科目免試資格應技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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