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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技師 - 職能分析
水利技師工作任務 : 從事防洪、禦潮、灌溉、排水、堰、壩、堤防、涵渠、下水道、給水、水力發電、築港、河川橋樑、水資源開發、水工結構、山坡地開發、河川地開發、海埔地開發等工程及其他有關水利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養護、檢驗及計劃管理等業務。
水利技師 - 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河海工程、農業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海洋環境及工程、水利及海洋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流體力學、水文學、水利工程、河工學、防洪工程、港灣工程、海岸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材料力學或工程力學、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工程或鋼筋混凝土構件行為學、結構學、測量學、工程地質、波浪力學、水力發電、地下水、給水與污水工程、流體力學試驗、水工結構設計、閘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資源規劃、渠道水力學、土壤力學、海洋工程及海洋波浪工程、水文學與水文分析、水資源工程與規劃、大地工程學、灌溉工程、排水工程、農田水利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波浪力學、流體力學、水文學、流體力學試驗,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水利工程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免試資格
減免種類 |
考試規則 |
資 格 條 件 |
減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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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科目 |
第7條 |
技術工作年資 |
1科 |
技師考試應試科目數計6科 |
任教年資 |
1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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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該類科技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
3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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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科目 |
第8條 |
具有第6條附表一類科應考資格第1款或第2款之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且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3年以上 |
6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