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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結構技師應考須知

結構技師 - 應考資格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工程、結構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材料力學或結構行為(工程力學)或工程力學、結構學、鋼筋混凝土設計或鋼筋混凝土工程或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構件行為學、土壤力學、工程地質、結構動力學、預力混凝土設計或預力混凝土工程或預力混凝土、鋼結構設計或鋼結構工程或鋼結構製圖、鋼結構塑性設計、房屋結構設計或建築結構設計、橋樑設計或橋樑工程或道路橋樑、基礎工程、基礎設計、特殊混凝土結構設計、結構矩陣分析或高等結構學、地震工程、板殼設計、有限元素法、水工結構設計、結構動力分析與耐震設計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基礎工程、結構學、結構動力學、結構矩陣分析,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免試資格

減免種類

考試規則
條次

資 格 條 件

減免
科目數

備 註

部分科目
免試

第7條

技術工作年資
具有第6條附表一類科應考資格第1款或第2款之資格,並曾任該科技術工作,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究所畢業者3年;大學畢業者4年;專科畢業者5年

1科

技師考試應試科目數計6科

任教年資
具有第6條附表一類科應考資格第1款或第2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3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2年以上、教授1年以上,且講授該類科應考資格第2款所列學科至少2科

1科

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該類科技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3科

全部科目
免試

第8條

具有第6條附表一類科應考資格第1款或第2款之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及格且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類科技術工作3年以上

6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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